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3月02日 19:19  点击:

 

                             

各二级学院,相关教辅部门,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学院学生社团工作。  

   

   

   

   

共青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校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成立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聘请1名1名以上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五)各社团必须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学生社团的全称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五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  

(四)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五)社团成员信息表;  

(六)社团章程草案。  

第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六)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社团部受到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团委经研究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社团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社标、社旗和会员证卡等物品,社团的印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刻制,不得私刻。社团印章统一规格为椭圆形,蓝色印泥加盖。  

第十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团委审核备案,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校团委审核同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第十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社团成员构成;  

(二)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三)年度活动清单(活动计划、总结、图片视频及新闻宣传);  

(四)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五)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六)财务状况;  

(七)有无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社联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十五  学生社团不得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俱乐部、协会等社团,不得涉及外事事务。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十六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十七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十八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安排下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十九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担任条件:  

1.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2.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  

3.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2.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3.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  

4.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反馈。  

二十一  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二十二  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二十三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二十四  社团部、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定期安排社团工作开展,讨论工作发展方向及政治理论学习。  

第二十五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二十六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每周至少召开一次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传达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工作安排,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二十七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团委备案。  

二十八  为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30人以上的社团可以在社团内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二十九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变更:  

1.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2.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3.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4.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5.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犯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院团委暂时或免去其职务;  

6.特殊情况,可由院团委直接指定临时负责人;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a.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b.曾因违犯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c.曾因违犯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d.有其他违反纪律者。

   

第六章  活动管理  

   

三十 学生社团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上报校团委,填写方可开展。  

三十一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三十二  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各社团活动由校团委监督,服务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三十三  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之初应向社团部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开展的全院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部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填写活动审批表,经院团委、社团部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十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十五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奖惩考核

   

三十六  校团委对在籍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优秀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十七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团委研究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年审未通过,规定时间不到团委注册;  

4.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6.出现其它应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三十八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三十九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四十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为主,大型活动向院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团委研究后,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四十一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校团委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开支清单。各社团开支由负责人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交申请,批准后报校团委团委主管领导签字使用。  

四十三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本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九章  变更注销

   

四十四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7天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五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四十六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将予以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四十七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院团委将在报批后的一周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十章  强化领导  

   

 四十八 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十九 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五十 学生社团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  

五十一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五十二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如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逐级调查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三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  

五十四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五十五  各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学生社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五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  

1.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2.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年审报告

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

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一览表

5.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社员档案登记表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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